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无论是讯问环节还是审判阶段,均应依法通知该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法定代理人在场参与。这意味着,对于身为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近亲的
家属,倘若同时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便可在
刑事拘留期间与之会面,并有资格介入讯问及审判相关程序。当然,若未能成功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因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席,又或是法定代理人系
共同犯罪者时,也可依法通知上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中的其他成年亲戚来场。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形之下,有关家属确实有权与其亲人进行会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
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
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
被害人、
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