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由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做出最后决定;若涉及重大且复杂之案件,可适当予以延长,延长期为十五天;针对
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并且同意接收速判程序的情况,应当在十日内做出最终决定。对于可能被判处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将审期的延长至十五天。然而,如果该案件需进行改变
管辖权处理的话,则自新收到案件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所需的期限。依照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假如检察机关判定犯罪嫌疑人犯下的
犯罪事实已被查明,其
证据确凿且充足,依法应承担
刑事责任时,应当立即做出
起诉决定,并按照审判
管辖的规定,向当地法院
提起公诉,并同时将案件档案及相关证据一并移交。对于认可自己罪行且同意接受判决者,检察机关应当就
主刑、
附加刑以及是否适宜
缓刑等方面提供
量刑法建议,并将具有此种情节的材料随案移送。因此,检察机关就
袭警罪所做的
批捕决定,无论是否检察院通过,都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完成
立案工作。具体的
立案时间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审查起诉进度的影响,但是依据法律规定,即便案件形式较为复杂或者需审查起诉的周期较长,也需要在一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完成所有决定,在此基础上,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酌情延长十五天,倘若犯罪嫌疑人都愿意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同意接受速判程序,还可以将该类案件从原来的审期缩减到十天,而针对可能被判处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的事件,可以将
刑事审理期限再延长十五天。所以说,检察机关针对袭警罪的批捕与立案的时间,皆须在上述的法定期限之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