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明确规定,关于
贪污罪的惩处方式如下所示:倘若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存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之责。若贪污数额极为庞大或者存有其他更为恶劣情节者,则将会遭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惩罚,且需承担罚金以及
没收财产的法律后果。倘若贪污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其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同样也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责任;而对于那些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及人民带来了特别重大损失的
犯罪分子,他们将会面临无期徒刑乃至
死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需承担没收财产的法律责任。另外,若犯贪污罪之人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从而有效避免、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满足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那么他们便可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若是符合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那么他们亦可获得
从轻处罚的机会。因此,贪污罪的
刑罚期限将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轻重进行合理判定,刑期范围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至无期徒刑或死刑不等。至于具体服刑年限,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精确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