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所确立的原则,相关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获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有义务在三个自然日内做出明确的裁决。因此,对于
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的审查工作,必须要在这个期限内予以完结。若是无法同意改变原有的强制措施,相关机构则应有义务向申请人详细告知且阐明其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