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条款,如第七十二条与第二百七十七条所述,能否对醉酒后袭击警察的罪犯判处
缓刑,关键在于其案件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缓刑的执行准则。若
犯罪嫌疑人被判定为
拘役或其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短期
有期徒刑,同时考量其
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程度,深深悔悟之心,并无再次
犯罪之嫌疑,加上宣告缓刑将对其所属社区产生非重大不利效应这些因素,则可考虑予以缓刑。反之,若不满足以上任何一项条件,或者
犯罪情节严重到有再犯之高风险,或是宣告缓刑将会给社区带来较大危害性,那么就无法判处缓刑了。若是酒精作用下的袭警行为没有引起严
重伤害后果,而且上述条件均得到满足,按照法律原则分析,是可以考虑进行
缓期行刑的。然而,假如袭警行为中运用了诸如
枪支、管控刀具这类极端器具,甚至采取
驾驶机动车辆撞击警察等极端手段,已经严重威胁到了警察的生命安危,那么依照第二百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能便无法获得缓刑判决,而很有可能面临三到七年的长期监禁。因此,最终能不能判处缓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作出判断。反过来说,如果酒后袭警的行为并未采用过于极端的手段,且符合缓刑的执行标准,理论上是可以实行缓刑的。然而,假如行为极其恶劣,无法达到缓刑的执行标准,那么就不大可能被判予缓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