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审限标准应当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若此类案件极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者还牵涉到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又或者存在着特殊状况,经过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申请和批准,可以将审限延长至三个月。然而,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那么
审理期限便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对于
盗窃罪的判决时间,其具体的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涉及
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存在特殊状况、是否发生管辖权变更以及是否进行过补充侦查等等诸多因素。若案件较为简单,且未出现上述任何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可以在二至三个月内宣告判决结果。反之,若存在上述任一种情况,审理期限便有可能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