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关于
挪用资金案的
量刑标准与其
涉案金额具有直接关联性。若涉案金额介于较大量级(即介于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并且持续超出三个月尚未归还;或者虽然尚不足三个月期限,但是已构成较大规模的营利性质或非法活动,那么被告人将会面临身陷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法律惩罚。反之,若挪用资金数额庞大惊人(即介于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之间),便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所涉及到的是数额空前绝后地额大无比(即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那将受到严惩———鲜活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
挪用资金罪的
立案标准普遍设定为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然而由于地域差异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存在,实际的立案标准仍可能因地制宜产生差异。若涉案金额确为八十万元人民币,可能会被视为属于“
数额较大”
类别,然而,否应被判定为“
数额巨大”或“
数额特别巨大”,则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予以判断。若挪用资金数额实为八十万元人民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按照相关
法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具体的
刑罚执行期限还需综合考虑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是否有归还资金、是否有
自首或
立功等诸多因素。倘若在
提起公诉之前能够主动归还挪用的全部资金,那么便可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甚至有望免予
刑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