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判期限原则上应控制在二个月内做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倘若遇到特殊情况,例如可能涉及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亦或是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三个月的审判期限;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则必须上报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若人民法院变更了
管辖权,那么
审理期限将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也应重新计算审判期限。因此,理论上来说,检察院提起的
盗窃罪案件,其审判期限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可能需要延长审判期限,具体的时间长短将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的审理进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