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第
二审级别的人
民法院对收到上诉申请或
抗诉案件后,应于两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然而,当涉及到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是涉及其恶性衍生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时,以及有法律
法规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存在时,则可适当延长两周的审理期。若遇上有特别原因导致仍然需要延长时间的情况,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详细汇报并获得正式审批。因此,复杂贩卖毒品罪相关二审案件的开庭日期可能会因其独特案件情况与法院审理工作进展而发生变化,但总体来看,应遵循二个月的审限作为
基本原则。如遇案件状况异常复杂,预计需延长审理期间,则其开庭日期可能亦须顺延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审理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