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范,人
民法院在处理
公诉案件时应当控制
审理期限,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判,宣判;特殊情况时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针对那些可能会涉及
死刑判决或是附带有
民事诉讼请求的案件,或者存在着特别特殊情形的事件,例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经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得到其批准,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倘若遇到特别复杂的情况,还需延长时限的,则须向上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获得核准批准。当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
管辖权之后,审理期限将自该院接手案件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至于那些由人民检察院进行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之后,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刑事拘留所引发的判决结束时间将会受到案件具体状况的影响,其中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否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等等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通常来说,从刑事拘留措施启动到最终判决的整个过程可能会持续数月的时间,然而具体的时间跨度仍然难以给出确切的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