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当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采取
拘留措施之后,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展开首次询问工作。若经查证,
被拘留者并不符合拘留条件,则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
释放证明文件。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指出
刑事拘留是否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或者批准程序。在实践中,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但具体是否需要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或监督,还需参照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或司法解释加以确定。因此,仅凭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尚不足以直接推断出刑事拘留是否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