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接收公安机关移送的
诉讼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但若涉及到重大、繁杂的案件,则可延长十五天。此外,
犯罪嫌疑人对于所
犯罪行愿意承担责任并认同
刑罚,倘若此情况满足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当在十日内完成裁定工作,对于可能判处最长期限为一年以上
有期徒刑,则可适当延长至十五日。对于需要
审查起诉的案件,若出现了
管辖权变更的情形,则自变更后的人民检察院接收到案件之日开始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依照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基层人
民法院只受理事实清晰、
证据确凿的案件,且被告人需承认自己的罪行,对被指控的
犯罪事实无争议,同时被告人也同意适用
简易程序,此时方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综上所述,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时便可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在此前提下,涉及取保候审的案件有望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
开庭审理。然而,实际的开庭日期仍将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以及
审查起诉期限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