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取保候审的
保证金应依照司法程序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存放。此举明确指出,保证金并不直接交给被取保候审的个人手中,而须按照执行机关的指令,储存于其所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之中。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机构的参与确保了保证金得到法定机关的严格监管与有效管理,进而为保障
诉讼活动的顺利推进以及
保证保证金的安全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