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具体规定,本罪的具体客观行为如下所述:首先,以
暴力手段或以危险方式阻挠国家机构服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务的行为,被认定为本项
犯罪。其次,对以威胁方略干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层层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实施的行为亦可归属于本罪范畴。再者,在自然灾害与突发性紧急状态下,若有人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恶意阻挠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也应视为本罪。最后,明知故犯地阻碍国家安全机要部门以及公安机关开展国家安全任务执行过程中,未曾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等不当手段,给社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人亦属本罪一员。此外,若有人采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
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并且此种行为涉及枪械武器、
管制器具的使用,甚至是
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撞击等恶劣手段,严重
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行为皆被视为构成
袭警罪。预计按照实际情形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相应的
刑罚可能将包括但不限于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甚至是
管制,而对于那些使用特别恶性方式,例如使用枪械武器、管制器具或是驾驶汽车冲撞执
法人员,从而导致更加严重危害结果的罪犯,其刑期很可能将达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
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