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交通
肇事罪所涉及的
二审程序,其启动原因往往是被告人对于已经生效的
一审判决不满,可能认为
量刑过重、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或是法律援引不当等因素引发了上诉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或
抗诉案件时,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若原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均无明显瑕疵,且量刑适当,那么二审法院很可能会
驳回上诉或抗诉请求,维持原判。反之,若原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或量刑失当,则二审法院应依法
改判。而在原判决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有权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予以改判,或者裁定
撤销原判,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