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即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审理
公诉案件的时限可设定为在二个月以内宣告判决,当然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针对某些特定情势,例如那些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随同审判的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基于其他法律相符情况的存在,应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批,方可将裁判期限延伸三个月;此外,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若仍需延期,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当人民法院转移管理权限的案件发生时,其
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的案件,待补充调查工作完成并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侵占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案件,因此,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后,应在二个月以内宣告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符合上述延长审理期限的条件,
当事人有权申请延长。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庭宣告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