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
侦查终结的案件,确认
犯罪事实清楚,且相关
证据完整充足的话,应当制作书面
起诉意见书并将其送交至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判断。”由此可见,若公安机关顺利地完成了所有法定侦查程序,同时认定案件符合具备
起诉条件,便理应依法继续追究涉案人员的
刑事责任。然而,这并不代表着可以直接进入审判阶段,还需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与决策,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倘若
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罪行,公安机关会在起诉意见书中予以详细记录及注明。所以,
刑拘之后,若证据确凿无误,且犯罪嫌疑人坚持否认有罪,案件仍可能依法延续到后续
追责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
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
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