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的明确规范,对于所涉及的
盗窃罪之追诉实效期限的合理程度,主要依赖于其相应法定最高刑的程度判断。若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设定为低于或等于五年
有期徒刑者,则该追诉实效期限界定为五年; 若其法定最高刑设定为介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那么此种情况下的追诉实效期限则为十年;假使法定最高刑设定为高于十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那么追诉实效期限便被划分为十五年。特别强调的是,如若法定最高刑设定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那么追诉实效期限便适度延长为二十年。在特定情形下,即当二十年期满后且有必要继续进行追究之时,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请和核准。需要指出的是,盗窃罪的
追究时效应当依照个案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来进行精准的厘定,但是此类过程不能超越司法体系中明确规定的时效期限范围。一旦裁判超出了规定的时效期限,
当事人一般将不会再受到法律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