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拘留30天在特定条件下可视为
刑事拘留。该法条明确列举了公安机关有权实施先行拘留的几种情况,其中包括正在筹备
犯罪活动、正在进行
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发现,以及存在诸如销毁、篡改
证据或
串供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调查的情况。若某人因
涉嫌犯罪而
被拘留且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则拘留30天便有可能构成刑事拘留的一部分。然而,拘留的具体时限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程序予以确定,故无法仅仅通过拘留天数来判定是否为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