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不得擅
自离开其居住所在之市区、县城;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立即归案,切勿妨碍
证人出庭作证,以及避免毁损、
伪造相关
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行为发生。若以上规定遭到任意违背,公安机关将有可能依法对
保证金进行部分乃至全额扣押,并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其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新的保证人、实行
监视居住甚至
逮捕。值得注意的是,若该人员在
取保候审期间再度
触犯法律,依照法例规定,将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现行取保候审制度,进而导致可能面临逮捕之
刑罚。如确有必要实施逮捕,公安机关有权先行采取
拘留措施。至于最终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则需视具体案件情况与司法机关的裁量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