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指出,故意在签订、履行各类合同的过程中,通过
欺诈手段获取对方
当事人财产的
犯罪行为,统称为
合同诈骗罪。此类行为通常涉及
伪造合同签名,这是一种刻意制造
虚假事实以及对真实情况进行掩盖的
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条款中所规定的“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情况之一,因此,可以明确地说,伪造合同签名无疑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