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明文记载,各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策。因此,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定的变更强制措施,其决策过程亦应遵循此项法律规定,即在收到相关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若未能同意变更强制措施,则应对申请人进行明确告知,并详细阐述拒绝变更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