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衡量人
民法院审判
公诉案件所需时限的标准主要包括两大部分,即二个月以内予以宣判及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然所涉案件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卷入了
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话,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则可将
审理期限予以适当延长,最多延长三个月。如若仍需进一步延长,则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倘若人民法院因故变更了
管辖权,那么审理期限便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当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之后,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应当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至于针对
盗窃罪的审查期限问题,若案件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都有可能导致审查期限的相应延长。然而,具体的审查期限究竟是多少,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度来综合考虑了。如果案件较为简单,不存在上述特殊情况的话,通常情况下会在二到三个月之内得到妥善处理。但若是出现了上述特殊情况,那么审理期限很可能会随之延长。鉴于您并未提供具体案件的详细信息,因此我无法给出一个确切的审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