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盗窃案这一复杂情势下,当存在未遂与既遂两种情形交织纠结时,我们显然必须就其困境及其原因做深入剖析,明确每种情境对应的
刑事责任。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于未遂案件,应参照既遂事件在
量刑幅度上予以从轻或是减轻,这无疑为我们在
判刑裁决过程中的判断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指导。换言之,对于罪行未果的盗窃行为,我们理当酌情考虑,在三大原则之下——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以及有利于降低
犯罪率——可以选择给予减轻或从轻的
处罚。与此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者,若涉案钱款数量
数额较大,则已足以被定位为
犯罪行为。类似于未遂的情状,虽不以既遂为限,但也同样应对其进行定罪与量刑。然而考虑到行为尚属未遂阶段,理应从轻或减轻相应惩罚力度。至于已经得手的那部分犯罪行为,则应依据盗窃的具体数额和情节进行更为详尽的量刑判定。若是
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依据
法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附加
罚金;倘若金额数值庞大乃至涉及其他重大情节,那么量刑范围则会上升至三至十年不等,同样伴随着罚金制裁或者没收全部财产。总而言之,面对这种充满变数的盗窃事件,我们应该立足事实,谨慎权衡,分类处理未遂与既遂两部分相关事宜,并在此基础上酌情从轻或减轻
刑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
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
犯罪未遂。
对于
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