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相关人员实施
拘留时,须于拘留之后二十四个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该员额
家属,但如存在不能及时进行通知或者该员额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并可能妨碍侦查工作的话,则不必进行通知。因此,假设在
刑事拘留满三十天以后,相关人员已不存在上述可能影响侦查工作的状况,那么就需要立刻通知其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