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非法拘禁罪乃是指在未征得被拘禁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其拘禁于某个地点或方式之下,或者其他任何违反国际人
权法规定的剥夺他人自由行为的总称;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绑架罪则是指以获取金钱或其他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使用
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从其正常生活环境中强行带走的
犯罪行为。尽管这两种犯罪行为都涉及到了对人身自由的非法剥夺,但是绑架罪的手段更加恶劣,通常会涉及到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性手段,而且往往是以获取金钱或其他利益为主要目的。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
罪名,其中并不包括非法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
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
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为索取
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