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工作人员,借助职务之便,私自将本单位财产据为己有之
非法行为。若此类行为所涉及之金额达到相关标准(即较大、巨大乃至特别巨大),则会面临相应程度的
刑事制裁。在您关心的事件中,若员工通过侵吞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的客户资源据为己有,则极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然而,若要最终认定其是否存在
犯罪行为,仍需深入分析诸多因素,例如客户资源之具体性质与价值,以及
行为人实际实施此类行为时所采取的手段、动机等等。若客户资源被视作公司财产且行为人借用职务之便进行了
非法侵占,那么该行为很可能满足职务侵占罪的基本要素。反之,若客户资源并非公司所有,或者行为人并未
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任何不当行为,那么该行为或许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具体情况应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
法规予以综合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