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确立主要依据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该条款明确地列举出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典型情况,它们分别为利用
伪造或者假冒的
身份证件获得的
信用卡、对已经注销的信用卡进行使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故意不合规地提取超额度的现金等
违法行为。其中,故意不合规地提取超额度的现金这种行为被定义为“恶意透支”,它是指持有信用卡者出于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在规定的最高限额或者最长期限内频繁提取现金,而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促还款之后仍然拒不偿还的恶劣行径。根据这些诈骗行为的严重程度,法律也相应地规定了相应的
刑事责任,包括
有期徒刑、
拘役和
罚金等严厉惩罚措施。如果有人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加以使用,那么他将按照
盗窃罪的相关规定来判定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