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之
审理期限具有严格限制,其时限自二个月以内起算,若有特殊情形或涉及到可能
判处死刑、
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特殊因素,可获得上一级人民法院之许可延长三个月,但如仍需延期,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批复。此外,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而受理案件,则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亦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受贿罪的判决时间将受到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其中包括是否涉及
死刑、附带民事诉讼、以及是否存在特殊情形等诸多因素。若案件未出现上述特殊情况,通常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审理期限则可能相应地予以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