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收到
逮捕令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义务对其所遭受的
羁押是否具备必要性进行审慎评估。这就意味着,即便在
刑事拘留的第八个工作日决定
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依然具有责任去重新审视是否有必要继续维持该名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状态。倘若人民检察院认定无需继续羁押,应当依法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相关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刑事拘留第八个工作日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不再需要进行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在
逮捕后仍需履行职责,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