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被
侦查机关进行首次讯问或受到
强制措施限制之日起,就享有选择
律师作为辩护
人的权利。侦查机关需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其享有此项权利。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阶段希望寻求律师帮助以获得辩护,则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迅速传达他们的请求。针对检察院
批准逮捕后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不予
起诉,应当把不予起诉的决定书送达给负责执行
逮捕的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对此表示异议,认为此决定可能存在错误,可提出监督申请;倘若公安机关的请求未得到上级检察机关的认同,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申请。综合以上分析,若涉及
帮信罪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那么他应该尽快委托
辩护人,并与辩护人共同制定辩护策略。此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也需要密切关注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如发现其中存在错误,可依法提出复议或复核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
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
监护人、
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