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若儿子因涉嫌
强奸罪名而被判定入狱服刑叁年期间,又须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则在执行刑期之时,首要任务即为确保对
受害人的民事
赔偿责任得以全面履行。倘若儿子所拥有的财产不足以覆盖所有的
赔偿金额,甚至可能会被法院处以
没收财产,那么应首先使用此等财产来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若儿子所拥有的财产既无法负担
罚金又无法承担民事赔偿,则应对其财产进行优先分配,以满足民事赔偿方面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
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
经济损失的,对
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
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