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嫌疑人、被告人的
取保候审事宜即可在实施
逮捕手段之前展开。这两部法律条款都明确指出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构都可根据案件各个方面的具体情况,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设置取保候审措施。这就意味着在采取逮捕行动之前,司法机关有权根据案情情况来判断是否需要采用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确实是可以在实施逮捕之前进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