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所明确规定,对于人
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间内对
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时期限被确立为两个月以内,且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时长。若出现具有特殊性的情况,例如案件中涉及
死刑案件的审判以及复杂并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又或者是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上一级别人民法院的准许并予延长三个月的
审理期限。然而,若遇由于特殊原因而不得已需要再次延长审理期限者,则必须向最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寻求其批准。由此可见,从对强奸罪的
立案审查开始直到最终
开庭审理为止,其整个过程中所占用的时间通常情况下都不会超出三个月的法定上限,除非是因为上述所提及的特殊性的状况导致了审理期限的相应延长。至于具体的时间安排,还需根据每个案件的现实情况及其所处的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进程作出进一步的判断与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