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款明确规定,所谓“
挪用资金罪”,系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凭借其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
数额较大,
逾期未归还满三个月以上,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行为。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他们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挪用资金的行为;再次,挪用的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标准,并且逾期未归还满三个月以上,或者虽然未满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