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例示,所有有权享有公民权益和承担公民责任的单位及个人,可对任何潜在危害社会秩序的
犯罪行为或
犯罪嫌疑人提出检举或报告。与此同时,受害者同样拥有向各级
公诉机关提交
起诉或投诉报告的权力。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将依照法律程序认真受理各类报告、指控、投诉,一旦认定案件不属本部门
管辖范围内,必须立即移交至相应的管辖机关处置,同时须将此信息及时通告报告人、指控人和投诉人。若情况危急之时,应优先采取应急保障措施,再行向对应管辖机关履行移送手续。因此,当涉及到可能构成
盗窃罪的案件时,受害者或知情人士均有权向公安机关提交报告或指控。公安机关在接收到相关报告后,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展开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策。一旦确认犯罪嫌疑人存在,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其实施
强制措施,例如
拘留、
逮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
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
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