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受酒后驾驶行为的
保释期间,嫌疑人与被告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关于一般取保候审的各项要求,即不得擅
自离开所在区域的市区或者县城;必须随时报告自己的住宅地址、职业单位及通讯方式的变更情况;
保证能够及时到案,不得在任何时候干扰
证人履行其应尽职责进行
证言;同时严禁销毁、篡改或是串通其他形式的
虚假证词。除此之外,若法院、检察机构以及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更为严谨的措施以确保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他们有权责成
当事人遵循特定场所的限制、避免与特定人士接触、限制参与特定行为,以及将相关证明文件交给执行机关予以妥善保管等一系列附加规定。倘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遵守以上所有规定,那么他将会面临
保证金被没收、重新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甚至是
逮捕等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