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由公民检察院对
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和判断,并据此做出科学决策。这就意味着,在处理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公民检察院作为
公诉机关,担负着独立、公正地审查案件并作出决定是否给予
公诉支持的重要职责。
取保候审制度在于确保在
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告人能够遵循法制原则,尊重司法权威,避免逃脱法律责任、干扰
证人作证、毁灭或
伪造证据以及阻碍调查等
违法行为。此项强制性措施通常会在
侦查阶段或
审查起诉阶段由公安局或公民检察院依法定责执行。
撤诉行为即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例如公诉机关)在庭审环节自主放弃对被告人追究
刑事责任的权力的行为。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在
审查起诉过程中若发现案件事实存在错漏、
证据不足或存在其他不可赦免的法律责任问题时,可有权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因此,申请取保候审和撤销
诉讼乃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其间存在本质区别。取保候审作为保障被告人不
逃逸于法律追诉之外的
强制措施,与撤诉这一公诉机关主动放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主决定之间无必然联系。除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机关因特定原因决定不予起诉,从而涉及到对案件的
处理方式,包括有可能需要取消对被告人所适用的取保候审措施。总而言之,申请取保候审并非必然导致撤诉发生,除非撤诉是依据对案件处理的决策结果而产生的。因此,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规定,申请取保候审之后,公诉机关仍拥有继续决定提起公诉的权力,除非出现其他法定
法规条款或者实际情况变更导致公诉机关被迫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