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九十条之明文规定,当涉案
纠纷得以和平解决并签订相关和解协议后,公安部门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交
量刑减轻的申请建议;而人民检察院亦可依据此协议向最高人
民法院提出相应的量刑轻判建议,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例如
犯罪情节极其轻微,检察院可以直接发起不
起诉的决定。因此,若涉及
盗窃等
犯罪的被告方与受害者能够达成和解,且受害者向检察院出具了书面谅解书,那么这将会被视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检察院亦有可能以此作为考量因素,进而对该起案件发起不起诉的决定。换言之,理论上讲,一旦检察院做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此案件便有可能从司法程序中予以撤销。只是,具体是否如此处理,还得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检察院的判断研判结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
处罚的建议;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