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关于
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
执行流程大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在进行侦查、
起诉或者审判等环节中,如果发现被
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具备继续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条件,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的上限。其次,相关的司法机构应立即做出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且将此决定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本人。再次,当公安机关释放被
逮捕的人员或者对逮捕措施进行变更时,也需要通知原
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最后,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地通知到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单位。然而,在实践操作中,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程序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司法机构的具体规定而有所差异,但是以上所述的流程却是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所确立的通用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