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人
民法院在处理
公诉类案件时,其
审理期限应该控制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然而,如果涉案案件可能触及到
死刑标准,也或许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抑或是出现了其他特殊状况,经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后,案件审理期限便可顺势延长三个月。在此基础之上仍需延期的话,务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批准请求。倘若人民法院因为
管辖权变更而导致案件所有权转移的话,审理期限应自接手案件的新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开始新的计算。另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在应对案件时需要进行
补充侦查工作的,那么当补侦工作完成并将案件尽数移交至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便开始对全案重新进行审理期限的计算。
对于
取保候审这一名词,它实际上被视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形式,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采取任何方式逃避侦查以及审判,以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下去。然而,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一个人是否会面临牢狱之灾,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来做出判断。如果法院判定被告有罪,那么他就有可能会被判处监禁;反之,若法院认为被告无罪或给予其免于
刑事处罚,那么他就无需承受牢狱之苦。因此,取保候审本身与是否会坐牢之间并无直接关联,关键还是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
关于审理期限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应控制在两个月之内,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但具体的审理期限还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度来进行灵活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