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任何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若未在六个月内为公安机构所察觉,均可视作过往事项,不再对此类行为进行惩罚。针对
偷渡行为而言,作为
违章违法行为之一,同样适用于上述原则,即若其在连续六个月之内未能引起公安部门关注与调查,则视为已过时效不予追究。然而,若偷渡行为在六个月内被警方察觉并查获,那么公安机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置。需注意的是,涉及到达到
刑事程度的偷渡行为所面临的
拘留期长短,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制约,而非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拘留最长不过37日,除非出现
情节严重,
拘留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的特殊情况。因此,当偷渡行为涉及到
犯罪层次时,
刑事拘留期间将依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裁定,而非遵循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但如果偷渡行为没有达到犯罪标准,只是
违规行为,那么详细的执法情况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总体框架加以分析和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
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