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七十九条明文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上交的
起诉案件进行审慎审查完毕之后,如若决定不予起诉,须将此决定书明示送达到相关的公安机关。这就意味着,假使人民检察院认为由公安机关上交的案件所提供的
证据尚且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为罪犯,或者是根本不构成
犯罪,那么他们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倘若公安机关对此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申请复议,若其意见仍未得到采纳,则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核请求。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在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之后,发现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是认定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权利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也就意味着,被告人有可能会被宣告无罪并予以释放。然而,这并不代表着所有涉及强奸罪的案件在
拘留之后都必然会被宣告
无罪释放,因为最终的起诉与否以及判决结果,仍然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掌握的证据来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