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明文规定,若涉及
行贿罪名而经移交至公共检控部门,相应的审判及追诉事宜则被赋予给公共检控机构依法进行审理和
起诉。倘若公共检控机构决定启动
公诉程序,那么被指控者将于其遭受
刑事追责。具体关于行贿罪的
刑罚轻重,会综合考虑
行贿数额大小、行贿意图、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倘若行贿者于刑事追诉之前便能主动承认并供述自己的行贿事实,如此情况下其受到的
法律制裁将会得到某种程度的宽恕或减轻。此外,倘若罪犯情节较为微小,但对于破获重大案件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或者
犯罪者曾有
重大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可能会有机会获得法律制裁的减轻乃至彻底豁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因行贿谋取
不正当利益,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
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