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当被判定为罪犯的人士被交付执行
刑罚之际,应由执行相关任务的人
民法院在
终审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之内,将所有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到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相应的执行机构手中。所以,对于交通
肇事罪行的判决,一旦依法生效,便需在十日之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然后由后者负责将罪犯移交至监狱进行刑罚执行。至于具体的移交监狱时间,则需要考虑
判决生效的实际日期以及送达执行机关所需耗费的时间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
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