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
挪用资金犯罪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员,通过利用自身职位赋予的职权便利,私自擅自挪用其所在机构的款项据为私人所有或者借予他人;其次是要具备2.挪用的金额须达到一定大小,同时超过了法定的三个月期限仍未偿还该款项;再者是3.虽然未到三个月期限,但是涉及到金额较大并且已经进行了盈利性活动;对于4.未经许可,利用不当手段进行
违法事项,也应当按照该罪进行调查处理;第五个方面是5.当挪用的金额达到巨大程度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最后是6.若挪用的金额极为庞大,则可能会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在案件进入
公诉阶段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那么可以考虑给予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而对于情节轻微的
犯罪行为,甚至可以考虑减轻或者免于
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