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公诉案件的
审理期限应控制在两个月内,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案件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情形,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三个月;如仍需延期,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权导致审理期限发生变化,新的审理期限自接受案件之日起计算。另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由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因此,
盗窃罪的判决时间可能会因其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若案件较为简单,无须延长审理期限,通常可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但若出现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判决时间便可能相应延长。具体的判决时间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院的审理进展情况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