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已获准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过执行机关书面批准前,不得擅
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市级行政区划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这便明示出,在没有取得执行机关书面许可的情况下,被取保候审者是无法进行本地转移的。若他们希望离开现有的居住地点,则必须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应的批准。因此,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书面批准,被取保候审者不得擅自进行本地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