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贪污罪的
犯罪主体为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接受国家机关、
国有独资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
委派和授权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倘若商人在身份上属于国家公职人员或是上述受托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那么其就存在触犯贪污罪的可能性。然而,若商人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亦非受托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则其并不具备成为贪污罪犯罪主体的资格。商人或许会因其他
违法行为(例如诈骗、
挪用资金等)而面临
法律制裁,但这些行为并不能被视为贪污罪。因此,商人是否涉嫌贪污罪,主要取决于其身份及行为是否满足贪污罪的构成要素。若商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或受托管理、运营国有资产的人员,且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或国有财产,那么其很可能构成贪污罪。反之,若商人并不符合以上条件,则不会涉及到贪污罪的指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