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于特定情形之下有权先行对涉嫌构成
犯罪的疑犯实施
拘留。当某人涉及到
交通肇事罪案情时,其可能成为公安机关的
羁押对象,但能否立即施以拘留则需视实际情况而定。若肇事者存在法律条款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例如正在为进一步实施
犯罪行为做准备工作、发生事故后意图自杀或潜逃、身份尚未确认等等,公安机关便有可能决定先行实施拘留。反之,若肇事者并未出现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公安机关可能不会立即采取拘留行动,而是会先展开深入调查并对是否需要采取拘留措施进行全面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